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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演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湖北省演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译名:Hubei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performing Arts。 缩写:HBPAP。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湖北省内演出单位和演出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及演出法规,履行行业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演出市场的繁荣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文化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武汉市武昌阅马场西厂口特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配合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宣传贯彻党的有关演出经营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令法规,完成政府授权委托的工作;

(二)开展演出行业情况调查,向政府部门提供行业建议,反映行业问题;

(三)制订行业自律行为规范,调解会员因演出活动发生的纠纷;

(四)开展理论研究,总结和推广国内外演出经营管理的经验;

(五)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員合法的权益;

(六)组织演出从业人员的业务交流和培训,对演出经纪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七)组织联络会员举办或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八)组织国际国内演出行业交流活动;

(九)组织演出行业评比和演出推广活动;

(十)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一)设置相关的专业委员会;

(十二)依法兴办协会附属的相关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凡从事演出业务的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2、拥护本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由申请单位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 2、经本会审核批准,发给单位会员证书。

第九条 个人会员

(一)申请加入湖北省演出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凡从事演出工作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2、拥护本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愿缴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申请人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 2、由会员二人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即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声明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停止会籍:

(一)受到国家法律制裁;

(二)参加非法组织;

(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

(四)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行为规范;

(五)不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协会的方针、任务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根据全省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会员代表名额。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的表决,须达到到会代表人数的2/3以上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票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票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授权驻会办事机构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会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票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驻会机构的正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决定驻会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主管单位推荐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业协会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包括团体和个人会员会费);

(二)捐赠(包括国内外社会各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有偿服务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物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与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即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30日代表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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